关于印发《上海市体育局关于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群众赛事活动项目奖励办法》的通知印发日期:2023-03-06 发布日期:2023-03-15 沪体群〔2023〕39 号字号:大中小

2025-09-21 06:42:279361

沪体群〔2023〕39号

各有关单位:

现将《上海市体育局关于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群众赛事活动项目奖励办法》转发给你们,请各单位认真执行。

特此通知。

上海市体育局

2023年3月2日

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群众赛事活动项目

奖励办法

第一条 总则

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上,上海体育健儿顽强拼搏、超越自我、赛出风格、赛出水平,取得运动成绩和精神文明双丰收。为激励广大运动员、教练员及有关人员在本届全运会上作出的贡献,结合本市实际情况,特制订本奖励办法。

第二条 奖励原则

一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。

二、坚持参赛过程与比赛结果相结合。

第三条 运动员、教练员的奖励

一、奖励对象

代表上海市参加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群众赛事活动项目,并获得第十四届运动会群众赛事活动规程总则(以下简称规程总则)规定的奖励名次的运动员、教练员。

二、奖励标准

按规程总则公布的名次为依据进行核发。

(一)比赛类

单位:万元

名次

第1名

第2名

第3名

第4名

第5名

第6名

第7名

第8名

金额

8

5

3

1.5

1.2

1

0.8

0.6

(二)展演类

单位:万元

名次

一等奖

二等奖

三等奖

金额

4.8

3

1.8

三、奖励办法

(一)运动员奖励

个人项目、团体项目、集体球类及多人项目(十人及十人以上)运动员的成绩奖按获得的名次奖励。如获多个名次,按实际名次奖励标准的100%累计。

(二)教练员奖励

1.教练员奖励标准与运动员奖励标准相同。

2.个人项目教练员,奖励与所带训运动员奖励相同。

3.团体项目教练员,三人以下(含三人)的团体项目,按该团体所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的一份额度核发;四人以上(含四人)的团体项目,按照该团体所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的二份额度核发。

4.集体球类及多人项目(十人及十人以上)教练员,按照该集体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三份额度核发。

第四条 其他有关人员奖励

为第十四届全运会作出贡献的组队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奖励,根据全运会获奖情况,20%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另行制订。

第五条 附则

一、运动员、教练员奖励分配方案报市体育局审批后实施。本奖励经费由市体育局统一下拨给各组队单位,各组队单位按照获奖名单进行核发,确保奖金发放到个人。

二、享受第十四届全运会上海市代表团比赛成绩奖励的运动员、教练员,2021年度的运动成绩奖不再重复发放。

三、本办法由上海市体育局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