从南基一到崔康熙再到伊万,中国足球又普及了一次合同法教育
2026-06-11 02:01:269845
(此为旧著,聊博一乐)
久古
关于解约伊万需要支付违约金的话题,这两天网络非常火爆。经过众多媒体人的反复讨论、甚至是争论之后,目前意见已基本上统一:如果中国足协提前与伊万解约,需要支付违约金。但个人认为,这个说法有可能对,也有可能错。
首先,简单回顾一下相关的经过:
18强赛国足开局二连败,特别是主场1-2负于沙特队之后,“伊万下课”的呼声非常高,并且成了媒体和球迷热议的话题。随之而来的,就是钱的问题了。
一开始,比较多的意见认为,如果解约,足协需要支付伊万剩下合同的薪水(9个月)作为赔偿金。但马姓知名媒体人提出反对意见:足协与伊万签的是阶段性合同,其中包括“KPI考核机制”。即如果足协认为伊万的工作不达要求(不满意),可以根据18强赛“每月两轮”进行阶段考核评估,并据此作出解雇决定,且无需支付违约金。
对此,赵姓知名媒体提出反驳意见:伊万与足协的合同,“确实签了两轮一考核的条款”,包括“有争议交由中国当地法院(仲裁)”的条款。“但不管用”,因为这属于国际足联的管辖范畴。如果中国足协按照两轮一考核的条款解约,伊万到国际足联伸出仲裁,大概率能拿到全额薪水的。因为按照国际足联的规定,“合同中一切以战绩为解约条件的条款人家是不认的”。
赵知名这一反驳,网络上顿时鸦雀无声,相信多数人也认同了。说白了,中国足协与伊万签的工作合同,只要涉及到成绩,解约都无效,国际足联都不认可,都必须全额支付违约金。
此间还有人罗列了南基一、崔康熙的例子,称河南和泰山俱乐部之所以不与各自的韩国教练提前解约,就是因为担心人家到国际足联一告,自己就需支付违约金(数目巨大)。
事实又是怎样的呢?
本人没有看到国际足联的相关规定,但查阅到某律师发表于2018年的一篇关于职业足球违约金条款与处罚的文章(注:参考文献包括国际足联相关规则、规定等)。其中有一个观点明确表述如下:
涉及国际合同(包括球员和教练)的,各方如果没有事先约定出现争议时的解决机构,则国际足联将成为拥有管辖权的受理机构,并优先适用国际足联的规则,以及补充适用瑞士法律(注:当国际足联的决定被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院庭时,审理方式这是如此,即实体部分适用国际足联规则)作为争议纠纷的适用法律。
此外,国际足联和国际体育仲裁庭还确定了一个原则。即合同某条款如果包含了以下“全部要素”,则被视为合同罚金或者“违约赔偿”而需支付违约金。这“全部要素”包括:涉及受到约束的当事人;罚金的类型已确定;给付义务产生的条件已确定;可以确定的金额或计算方式。
从上述分析来看,确定是否需要给伊万支付违约金,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:一是合同双方事先约定出现争议时的解决机构。二是上述原则。
这两个条件表面上看似又有冲突。如果约定解决机构在国内,则无需支付;反之必须支付。但从上述原则来看,足协与伊万的合同应该完全满足“全部要素”,则又必须全额支付(9个月)。极有可能,这就是赵知名说的“两个不管用”(即考核机制、国内解决机构)。
说得再明白一点,只要出现符合上述“全部因素”的原则,所有争议合同都优先适用于国际足联相关规。包括河南俱乐部与南基一、泰山俱乐部与崔康熙之间的合同纠纷,同样如此,因此两家中超俱乐部为了不支付违约金而选择继续执行合同。
当然,由于本人非法律专业人士,也没有看到足协与伊万的合同原本,更没有看到国际足联相当条款的原始文件,在此只能作一个基本的分析和判断。
但有一点是确定的,马知名的观点站不住脚。即因为合同有考核机制条款,足协就认为可以规避违约金是肤浅的、幼稚的理解;如果足协与伊万的合同没有全部满足上述“要素”,赵知名观点也是错误的,因为合同规定解决机构在国内。
这就是教训。无论是足协还是俱乐部,与球员、教练签订合同(特别是涉外合同)时,相关人士(法律顾问)必须非常熟悉并运用国际足联相关规定,避免给自己“挖坑”。反过来,如果这次与伊万的合同确实“踩坑”了,则至少说明有关方还比较业余,至少不够专业。
从这个角度而言,标题说的普及合同知识教育对象,与其说是球迷,不如说是职业足球俱乐部和中国足协,或者有关管理部门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